(川府发[2008]14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四次全会战略部署,推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适应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现就组织实施2008-2010年职教攻坚作如下决定。
一、攻坚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强省战略,把实施职教攻坚作为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人才支撑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推动职业教育大发展,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和能力,为我省跨越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培养大批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组织实施职教攻坚的总体思路是: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发展,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努力实现职教大省向职教强省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市(州)县为主原则。建立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攻坚体制。
2.政府主导、多元办学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3.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原则。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根据各市(州)经济社会需求和产业调整布局,明确各地职教攻坚重点。
4.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原则。围绕“7+3”产业发展格局,加快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和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建筑等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围绕“四大城市群”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培养旅游、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三)攻坚目标。
1.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到2010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0%以上,职普招生比达到5.2:4.8,保证愿读中职的学生都能就读中职学校。中职学校在校生在现基础上增加50万人,达到160万人。
2.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强化应用型特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内涵和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办学水平。高职高专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的50%以上。
3.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到2010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600万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600万人,再就业培训60万人,创业培训12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150万人以上,职业培训证书500万人以上。
4.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到2010年中职学校的生均校园、校舍、师资、设备等基本达到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职院校基本达到国家有关规定。重点建设120个县级职教中心、100个实训基地、3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政策措施
(一)推进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探索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建设各具特点的职教基地。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制造、建筑、旅游、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组建行业性、区域性职教集团。建立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接。
(二)以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根据经济社会需要调整专业结构,加强紧缺专业建设,积极探索学分制、选修制和弹性学习制度,进一步完善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加强政策引导,推动企业建立接收学生实习制度。引导规模以上企业或职工1500人以上加工型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三)实施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四项计划。一是实施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各市(州)应重点建设1所以上办学规模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重点中职标准的市级职教中心或学校。25万以上人口的县应建设1个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省重点中职学校标准的县级职教中心。二是实施示范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多元投入等方式,建设一批职业示范院校。示范院校要达到省的有关规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三是实施实训基地建设计划。重点建设与新兴产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密切相关、适应工学结合的实训基地。支持各地建设开放型公共实训基地。四是实施职教师资建设计划。加强专业教师培养培训,落实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研究制订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编制管理办法,努力建设一支适应职教攻坚目标、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我省就业准入政策,加大监察力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成人继续教育。加快劳动预备制培训试点工作。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
(五)认真落实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各地要依法保障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的建设用地,简化审批手续。职业院校新校区建设或原校区扩建要列为市(州)重点建设项目,其教育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公办职业院校举办的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提取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举办职业教育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职业院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电气享受民用价格。
(六)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可设立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专项资金,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扶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民办职业院校依法接受捐赠,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院校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经省直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院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举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新建扩建所需用地,当地政府应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七)建立完善职教攻坚经费保障机制。省政府制订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依法督促学校举办者按标准落实。全省职教攻坚3年筹措100亿元,实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办法,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民间资金举办职业教育,努力争取中央的经费支持。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职教的支持力度,将攻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建立政府购买职业教育培训服务的制度,发挥职教攻坚经费的效能。从2008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教攻坚的比例不得低于30%;职业院校收入的学费用于职教攻坚的比例不得低于30%。各级政府、办学主管部门不得以学费冲抵财政拨款,或以任何方式提留、挤占和挪用学费。
(八)对6类特定人员给予学费资助,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在国家资助政策基础上,逐步扩大中职学生生活费资助范围。对农村特困、城镇低保、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家庭的子女及退伍士兵、孤残学生等6类人员就读中职减免学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中职一、二年级学生资助生活费。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就业指导,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就业质量和水平。
(九)大力发展各级各类继续教育。探索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途径,为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后提高职业技能和继续学习创造条件,促进我省学习型社会建设。
(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验区,争取教育部对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职教攻坚的工作指导、政策倾斜、项目资金支持。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府统筹领导。加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州)、县(市、区)应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职教攻坚责任。职教攻坚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省政府统筹领导全省职教攻坚工作。对市(州)政府、省直部门、行业的攻坚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市(州)政府负责辖区的职教攻坚工作,要按期完成职教攻坚任务,并对县级政府的攻坚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县级政府负责本地攻坚工作,要按期完成攻坚任务。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职教攻坚工作,并接受政府的评估考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群众收入、改变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现状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全力支持,抓紧抓好全省职业教育三年攻坚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办学的积极性,走出四川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路子。
(三)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制定分年度攻坚计划,省、市(州)、县(市、区)逐级签订攻坚目标责任书,将攻坚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地方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上级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政府攻坚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强化市(州)长、县(市、区)长为职教攻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完成攻坚任务的市(州),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攻坚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四)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从2008年起对市(州)职教攻坚进度进行年度通报,以市(州)为单位对攻坚工作进行验收,对政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市(州)政府应建立相应制度,对县级政府的攻坚进度进行年度评估考核。督查验收标准和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订。
(五)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职教攻坚,努力营造有利于职教攻坚的社会氛围。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意见,落实本决定。
附件
2008-2010年职教攻坚计划实施方案
为如期完成省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三年攻坚计划的决定》确定的攻坚目标,现提出如下攻坚实施方案。
一、攻坚步骤
(一)2008年。召开全省职教攻坚动员大会,部署攻坚任务,省与市(州)签订攻坚目标责任书。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86%以上,确保职普招生比达到5∶5。调研拟制中职生均教育经费标准、中职教职工编制标准。开展职教集团组建的基础工作。完成年度职业培训任务。对市(州)年度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二)2009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88%以上,确保职普招生比达到5.1∶4.9。制订颁发中职生均教育经费标准、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组建职教集团。完成年度职业培训任务。对市(州)年度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三)2010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0%以上,确保职普招生比达到5.2∶4.8。
全面完成职教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对三年攻坚工作进行总结验收,确立新的目标。
二、经费保障
全省职教攻坚筹措100亿。
(一)经费筹措渠道。
通过各级政府投入、城市教育费附加、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等渠道筹措。
(二)经费使用原则。
按“分级管理、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职教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学费收入主要用于当地职业院校的校园、校舍、设备等基本建设;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筹措的经费主要用于所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省级经费按“以奖代补”原则,主要用于对建设成绩突出的职教中心、实训基地(标准另定)给予配备设备奖励性定额补助、省级专任骨干教师培训和比照中职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办法,承担6类学生免学费的部分资金。
三、攻坚责任
(一)各级政府责任。
1.省政府。统筹领导全省职教攻坚工作;设立省级职教攻坚专项经费;对市(州
)政府、省直部门、行业的攻坚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考核验收。
2.市(州)政府。负责辖区的职教攻坚工作;设立专项经费,多渠道筹措经费,
保证本市(州)攻坚投入,按期完成攻坚任务;对县级政府的攻坚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3.县级政府。负责本地职教攻坚工作;设立专项经费,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本地攻坚投入,按期完成攻坚任务。
(二)省直有关部门责任。
1.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职教攻坚的组织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指导市(州)攻坚工作;与省财政厅共同制订全省中职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会同省编办等部门制订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协助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市(州)攻坚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2.省劳动保障厅。制订技工学校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规划,指导攻坚工作,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加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完善在职业院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政策,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省劳务开发办。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及劳务输出工作。
4.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村培训工作。
5.省扶贫办。负责农村贫困地区劳动力界定、培训和转移服务工作。
6.省经委和省国资委。指导规模以上企业加强校企合作,向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兼职教师。
7.省发展改革委。将中职基础能力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职基础能力建设规划。
8.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职教攻坚的投入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严格管理省职教攻坚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职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9.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为中职聘用专业教师提供政策。指导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中职教师专业职务的评聘工作。
10.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11.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将中职学校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保障用地。
12.省建设厅。把中职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指导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13.省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
14.省审计厅。指导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职教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攻坚职责,加强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以上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制度,每部门确定1名处长担任联络员。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29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