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开展多样化教育培训,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成为新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继续教育事业蓬勃开展,面向成人的教育培训活动日益丰富。目前,全国继续教育办学服务机构超过20万所,各类社会培训机构达15万所。全国教育培训市场呈现出需求旺、增长快、潜力大的态势。继续教育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和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已成为组织推进继续教育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的重要平台和力量,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和教育培训市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社会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较低,良莠不齐,存在着无序竞争现象;培训师资专业化素质不够高,高水平的专业培训师匮乏;培训质量缺乏保障,加之少数培训机构虚假夸大宣传的误导,由此引起的办学纠纷居高不下;此外,尚缺乏行业自律。促进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也不够健全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发展和规范教育培训服务”。刘延东副总理在全国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深化改革创新,大力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并要求“要加强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她指出:“现在一些非学历教育良莠不齐,关键在于缺乏评估标准,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质量标准,形成政府、办学机构、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
教育服务标准是规范教育服务行为和服务市场,增加服务组织自律和调整服务组织与消费者关系的重要技术支撑。推进教育服务标准化建设是建立诚信教育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发展和规范教育培训服务的重要措施。因此,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2013年发展规划》时,经教育部领导同意,明确提出“以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标准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推动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并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等三项标准,纳入国标委、发改委、教育部等24个部委发布的《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2013年发展规划》内教育服务类项目之中。
2007年9月,在教育部职成教司和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的领导与指导下,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历时五年,组织推动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的调研、立项、起草、修改、公示、审查、批准、公告的全部工作流程,完成了三项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规范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扩充性原则。该三项国家标准,既是相互独立,又是相互联系的标准组合。《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国家标准,厘清了有关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基本概念和用语,是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组合标准的基础标准;《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国家标准,为非正规教育(即非学历教育)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制定的通用性准则,对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特征与设立以及组织在教育培训服务的全过程中(包括办学行为、教学行为)应达到的服务标准和如何评价做出了规定;《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国家标准,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应具备的服务能力及如何评价做出了规定。在三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全国教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了多方面指导,先后两次组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专家反复修改23稿。标委会还组织了专家审查会,并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该三项标准为规范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相关概念、用语,为规范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行为和服务市场,提高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管理水平和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的素质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体现了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2012年10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国家标准编号GB28913-2012)、《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国家标准编号GB28914-2012)、《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国家标准编号GB28915-2012)等三项教育服务类国家标准,已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标准是我国制定的第一组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标准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上持续取得新进展,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也将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来源:《中国教育报》2013年5月21日第5版;作者:钟诚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