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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文翁大讲堂举行第十三场讲座

  2012年8月27日,由成都市教育局主办的“文翁大讲堂”第十三场讲座暨成都市“法制大讲堂”讲座在成都石室中学北湖校区顺利举行。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劳凯声教授以《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为题给大家做了专题讲座。

 

 

  劳凯声教授围绕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着重阐述了1985年以来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公共性问题、有关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问题、变迁中的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五个方面内容。

 

  劳教授认为,从1985年到1995年的10年构成了教育体制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即“前十年”,以最高决策层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从1995年到2005年是教育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后十年”,以 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为标志;以《纲要》为依据,1995年成了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转折年。这一年,公立学校法人地位确立、自由交易关系在公立学校出现、市场机制在公立学校中运用。2005年至今是教育体制改革的第三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开始爆发,形成了一系列改革的新问题。这个阶段可称之为“后改革时代”,后改革时代并没有终结改革,而是对改革的改革。在近10年的改革中,出现了若干新价值观,如市场竞争、学校自主、法人化管理、经济效益、教育成本分担、教育服务等。这些新价值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公立学校的传统,使教育的面貌发生了极大改观。

 

  劳教授认为,在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公共性是公立学校最重要的性质,取其公正、平等和责任之义,因此基本上可以等同于公益性。教育的公共性决定了教育不可能像商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而必须要通过市场之外的资源配置机制来提供。这就导致了现代社会中政府所提供的教育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教育法》对于教育的公共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教育体制改革在其目标取向及其路径设计上必须时时关注教育的公共性问题。

 

  关于学校的法律地位,劳教授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的公立学校通过改革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自主办学权,一种教育管理和办学的新局面正在出现。这一变化正在导致政府和公立学校的主体地位及权责发生深刻变化,并且使原先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在组织形态上,法律法规授权学校从事公共服务,履行公权力已经成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主体,但其行为却没有受到必要的制约,甚至出现权力失控的现象,这已经成为当前权力转换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未来的公立学校的面貌取决于我们的选择。我们设想未来的公立学校将是一种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应公即公、应私即私的特殊法人。

 

  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问题,劳教授从国际通行法则讲到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我国从 1949年后,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教师规定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正式确立了新的教师地位。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再一次明确规定了公立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为了体现教师聘任关系的特殊性,人事部200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这部规章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变迁中的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劳教授认为,我国公立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可以称为教育法律关系。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要切实实施安全保障义务。

 

  本次专题讲座由成都市教育局副局长左华荣主持。左华荣副局长表示,本次讲座旨在贯彻《成都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精神,落实《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大讲堂”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提高教育管理干部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有效推进我市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劳教授以其丰硕的研究成果和鲜活的教育案例,给成都教育法制工作以有益的启示和重要的借鉴。左华荣副局长要求各单位负责人结合单位实际,整合已有知识经验,学习、消化、吸收、实践报告精髓,以此引导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广大教师知晓、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成都市教育局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各区(市)县教育局分管局长和科长、教培机构负责人、市直属(直管)学校(单位)校(院、所)长(主任)、成都市教师发展基地学校校长、中小学校长及教师代表共1000余人聆听了劳教授的专题讲座。我们相信,此次讲座将给所有参培教师和领导带来法制方面问题的系列思考,并不断内化为工作智慧,有效指导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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